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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5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105113003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刪除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管制程序與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列管案件:
        會議決議或秘書長以上長官交辦,應行管制之案件,承辦單位應於決議或核定後,
        交由綜合規劃室列管。
     (二)第二類列管案件:
        1.人民書狀之處理,除依照「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及「本院檔案管理要
         點」辦理外,並應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處理之:
         (1)監察業務處於每日收到人民書狀,應即收件編號且將陳訴案件之基本資料輸入
          電腦列管,並於次日下班二小時前登記分送承辦人員或單位。
         (2)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於十日內簽辦、送請委員批辦完畢,並將核批結果相關
          資料輸入電腦。
         (3)移送各委員會處理者,應比照本目之2規定辦理。
        2.委託調查:
         (1)人民書狀經核批委託調查者,監察業務處應於六日內函送被委託調查機關,並
          輸入電腦列管。
         (2)經各委員會決議委託調查者,應於決議之日起六日內函送被委託調查機關,並
          輸入電腦列管。
        3.派查案件:經核批或決議派查或自動調查案件等送達監察調查處後,應於二日內
         函送調查委員,並即輸入電腦列管。
        4.調查意見:調查報告提經各委員會會議決議,函請有關機關改善見復者,應於決
         議之日起三日內函送有關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5.糾正案:經各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之糾正案,應於二日內函送被糾正機關,並輸
         入電腦列管。
        6.糾彈案:糾舉案經審查會通過成立後,應於審查會通過當日函送被糾舉人員之主
         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彈劾案於審查會通過當日移付懲戒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
        7.核閱意見:行政機關之復函,經原調查委員提出核閱意見,其列管程序與方式比
         照本款第四目調查意見規定辦理。
        8.函復陳訴人:凡經核定或委員會議決議函復陳訴人案件,應於核定或決議之日起
         六日內函復陳訴人,並輸入電腦。
     (三)第二類列管案件之行文方式:
        1.糾正案、調查意見、委託調查等案件,受文者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省(市
         )縣(市)政府者,副本均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受文者為直轄市政府者,副本送
         該直轄市政府研考機關;以上副本均應送本院綜合規劃室列管。
        2.各委員會所提出之糾正案、調查意見於發文時,應依各委員會及案件性質於主旨
         末端予以簡明編列案號,並輸入電腦。
        3.委託調查、調查意見應函送中央部會所屬一級機關或省(市)縣(市)政府以上
         之相關機關辦理;但被調查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者,得函送縣市或直轄市
         政府,副本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或直轄市政府研考機關;以上副本均應送本院綜合
         規劃室列管。
        4.糾舉、彈劾案通過後函送相關機關時,副本應送綜合規劃室列管。
        5.行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其處理方式準用本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四)承辦單位就列管項目除應按前開規定輸入電腦外,對於案件處理過程,舉凡發文、
        復文、結案等,均應輸入電腦,以利稽查,而達隨時查考及追蹤之目的。

  • [修正]
  • 八、列管案件之追蹤與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案件之列管追蹤:
        除有特別需要者外,原則上承辦單位每季檢討執行情形一次,由綜合規劃室將檢討
        結果彙案陳核,已執行完畢者解除列管,未屆執行進度或尚未執行完畢者,繼續列
        管。
     (二)第二類案件之列管追蹤:
        1.列管稽查:第二類列管案件,承辦單位應照本要點四管制程序及行文規定輸入電
         腦,並副知綜合規劃室,綜合規劃室定期列印稽催清冊核對,如有遺漏、錯誤應
         即通知承辦單位更正。
        2.限期稽查:人民書狀之處理,是否按規定期限登記、簽辦及輸入電腦;委託調查
         、調查意見、糾正案等函請行政機關查復、改善者,倘已逾期,承辦單位已否函
         催並輸入電腦。綜合規劃室定期依據電腦資料稽查已否逾期,及承辦單位有無催
         辦或函催,其未催辦或函催者,或應辦未辦者,應通知承辦單位即行辦理。
        3.結案稽查:承辦單位對於前開列管案件,已經結案者除以通知單通知綜合規劃室
         外,並應將資料輸入電腦,綜合規劃室定期依據電腦資料核對稽核,如有不符時
         ,通知承辦單位修正。
     (三)管考分析:
        1.各類列管案件,應以電腦按時列印列管、稽催、結案等表冊。
        2.各類列管案件,應以電腦按時列印執行計畫、執行情形及解除列管等表冊。
        3.定期統計分析列管案件執行績效,以利檢討改進。
     (四)檢討與獎懲:
        1.各單位對本要點之執行應充分配合,並定期檢討得失,以利貫徹。
        2.綜合規劃室對列管事項執行績效,應於每年年終綜合檢討一次,並依據檢討結果
         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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