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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文,含一般公文及人民書狀,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一般公文之處理,除依本要點所規定外,並參照行政院訂定「文書處理手冊」之規
定。
(二)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依機關公文
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三)公文採線上簽核者,必須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
他安全管制措施,並確保電子簽章不可否認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
(四)人民書狀之處理,除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及「監察院業務管制考
核實施要點」等規定外,悉照本要點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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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收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如為機密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
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
符,如有錯誤或短缺,應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公文經確認無誤後,貼
條碼及分文。
(二)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儲存電子檔、確認發文單位,及檢
查附件與文件是否疏漏或被竄改。
(三)電子來文作業,由文書管理單位線上取號,並分文各該單位,如屬過於複雜案件或
附件超過10頁以上,承辦人員得視需要自行列印電子來文紙本,採紙本簽核。
(四)將公文之總收文號碼、收文日期及時間、來文機關(者)、來文日期、來文字號、
主旨、類別、文別、速別、密等及承辦單位等資料,輸入電腦;但人民書狀得僅輸
入總收文號碼、來文者、收文日期及時間等資料。
(五)總收文人員對於急件及重要文件,應隨收隨送承辦單位;普通文件,每隔二小時彙
送一次,每日下班前一小時收到之文件,應於當日完成總收文作業,分送承辦單位
。
(六)列印送件清單,連同公文,逕送各承辦單位點收。
(七)受文者如為各單位或個人者,應逕送相關單位或人員處理或放置於單位信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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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發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均以總收文號碼或承辦人員指定之總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
(二)公文用印時,應核對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三)總發文人員收到送發之公文,應先行點收,再行裝封及繕寫信封,並列印送件清單
,逕送受文機關。
(四)總發文人員應依公文速別,儘速完成發文作業,其完成發文程序之公文,應每日列
印發文清單。
(五)公文發出後,除經註明退回承辦人員者外,應於一週內列印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
單位簽收。
(六)機關紙本來文經掃描採線上簽核,在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
,惟需退回原承辦人員重新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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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單位稽催公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依行政院所訂定「文書處理手冊」第七十八點及第七十九
點規定辦理。
(二)總收文人員每週應列印總收文逾時分送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總發文人員每
週應列印逾期歸檔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
(三)各單位登記桌,應於每日上班後,列印待辦公文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每週
列印逾期待辦清單,報由單位主管人員催辦。
(四)送會公文單位之登記桌,應隨時查詢送會公文之流向,並注意逾期之稽催。
(五)各單位接獲逾期公文催辦通知時,應迅速查明辦理,承辦人員並應立即於通知單內
,填明處理情形,並層經科長及單位主管人員簽章後,送還研考單位。
(六)未辦結之公文,經二次稽催,如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結者,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
議處承辦人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5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監察院秘書長(99)秘臺秘文字第0990901438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第九點;刪除第十三點;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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