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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國考察人員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
(二)品德優良,具發展潛力。
(三)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公費出國考察。
(四)最近三年未受任何處分且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9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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