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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公務證,每 2年更換式樣乙次,正面印有「監察院」名銜、圖樣、有效年份、持有
人相片、姓名、編號;背面載有服務機關、職稱及使用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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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領本院公務證之機關,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本院之通知,檢附申領公務證名冊及照
片(彩色、正面、一吋)1張,函送本院辦理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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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監察院秘書長秘臺政字第101173017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101年6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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