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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
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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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糾彈
中華民國87年10月13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916306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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