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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糾彈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監察院院台調壹字第1100830313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調查委員調查案件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報准暫停調查。暫停調查
      期間不列入前點第一項規定期限計算:
      (一)非詢問被調查人或關係人不能提出調查報告且因故無法詢問。
      (二)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得停止調查或第二項
         避免調查規定情事。
      (三)有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
         定情事。
      (四)證據送請鑑定尚無結果。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暫停調查案件,應函請有關機關於程序終結時
      將處理情形通知本院。
      暫停調查案件協查人員應經常注意停止調查原因是否消滅,並由綜合
      業務處列管,定期查詢。停止調查原因消滅後應即恢復調查並通知監
      察調查處。如於暫停期間,認為已無繼續調查之必要者,應於調查報
      告說明具體理由送有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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