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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糾正案函送有關機關時,應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結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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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前條規定送請有關機關注意或參考改善事項,各委員會認為有繼續查核其辦理情形
之必要者,應於函送時敘明辦理情形答復期限並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逾期未答復者
準用糾正案之處理程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糾彈
中華民國8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六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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