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糾彈
中華民國8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六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糾正案函送有關機關時,應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結案時亦同。

  • [修正]
  • 十六、依前條規定送請有關機關注意或參考改善事項,各委員會認為有繼續查核其辦理情形
       之必要者,應於函送時敘明辦理情形答復期限並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逾期未答復者
       準用糾正案之處理程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