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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院設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每年由各委員會召集 人或各推委員一人組織之,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召集人為召集人,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之 主任秘書為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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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46年12月14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09403050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條;刪除第六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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