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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
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
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6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10400002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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