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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刪除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第一科掌理臺南市議會、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財政稅務局、
    經濟發展局、勞工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普通暨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五、關於市庫庫款及專戶存管款項收支日報、月報之查核事項。
    十六、關於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支付報表、清單之查核事項。
    十七、關於市庫及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收支報告之綜核編報事項。
    十八、關於市公債之發行、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
       。
    十九、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課、市公債、市有非公用財產等會計
       報告之審核事項。
    二十、關於撥付款、轉帳憑單及市庫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一、關於市庫與其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二十二、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就地抽
        查事項。
    二十三、關於市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四、關於有關單位移送代管國有財產查核結果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
        目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二十六、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決算之審定事項。
    二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
        擬復事項。
    二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
        之擬辦事項。
    二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
        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
        項。

  • [修正]
  • 第十條

    第二科掌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體育局主
    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及查核
      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總決算(含附屬
      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 [刪除]
  • 第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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