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4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刪除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雲林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