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刪除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新竹縣議會、新竹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審計事項除外),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
    十一、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二、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含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 [修正]
  •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主管、新竹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新竹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總決算
      (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
       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
       之抽查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五、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