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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0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刪除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嘉義市議會、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財政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
    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社會
    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修正]
  •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
    損報廢審計除外)暨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財政稅務局、消防
    局及衛生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市庫、市有財物及特別預算等會計報告、半年
      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
      )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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