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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
華民國106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60821878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 [修正]
  • 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
         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
          」字樣。
         (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應標示紅底白
          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
         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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