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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院授工技字第109020136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機關應按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處所之空間及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辦公室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間、廁
         所盥洗室、哺(集)乳室、托育及教保服務空間、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
         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
         除軍事機關外,應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 [附表]
  • 附表一-機關人員辦公室面積規劃原則

  • 附表二-一般性共通空間配置及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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