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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院授工技字第109020136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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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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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按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處所之空間及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辦公室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間、廁
所盥洗室、哺(集)乳室、托育及教保服務空間、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
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
除軍事機關外,應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