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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檔案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10500091433號令增訂發布第14-1條條文
  •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5.06.30 修正)》 檔案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本次修正係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 )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後,公營事業機構未納入政資法之政府資訊公 開範疇,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且依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為避免法律適用上 之衝突及行政救濟主體適法性疑慮,爰排除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辦理目錄彙送及 檔案應用之範圍。茲為因應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其改制前之檔案,為行政機關 所產生,仍有檔案法之適用,應移交予承接或繼受之機關,並由該等機關受理民眾之 申請應用。為明確行政機關改制前產生之檔案管有權責,爰擬具本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增修草案,規定機關改制公營事業機構之檔案移交、管理及應用相關規定,以杜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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