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06.12 修正)》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四項授權訂定,針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層級、組設單位與機關及員額總數等要項 以總額方式規範,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鑑於目前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實際設立總數均已達法定上限,致無法因應各項新興或重要業務之推動,為利縣(市 )政府發展地方特色及推動重點業務,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設立總數之差距,爰修正本準則第十五條,將依公式計算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 屬一級機關之設立總數上限自十三至二十三處、局提高為十五至二十五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