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6.12.12 修 正)》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針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層級、組設單位與機關及員 額總數等要項以總額方式規範,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八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發布。茲因近年來部分縣(市)面臨少子化 及人口外移情形,而目前大多數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實際設立總數 已達法定上限,如遇轄內人口減少而須適用較低人口級距之設立總數時,減幅至多可 能達三個處、局,如此減幅恐影響縣(市)政府組織修編、政務及業務推動,另直轄 市政府副秘書長員額數,亦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 二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員額數。(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修正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計算規定,並增訂定期檢討 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應考量因素。(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