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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43007802號函修正第3、6~11、19~21、25、26、29、30、32~35、44、47~49、54、71、72、83、86、87、90、91、94點條文及附圖一、附件十一、附件十九、附錄一~附錄六;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4.07.0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升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於七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 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為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鑑於行政院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修正「文書處理手冊」,經通盤檢視,由 本府秘書處、政風處及研考會依權管業務需求,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案,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文書處理程序,修正文書處理流程用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因應實體公文交換方式可隨送隨取之智慧化、多元化發展,無需再限制定時集中 交換,爰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實務運作需求。(修正規定第六點、第十九點、第 二十點) 三、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停止適用,爰刪除相關規定。( 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依實務運作現況,公文簽辦格式刪除「手令」與「節略」,另因應電子化作業普 及並簡化流程,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 資料蒐集等,得以電子郵件以外之其他電子化方式傳遞,爰修正本點規定。(修 正規定第八點) 五、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函之「辦法」可改用之段名;另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酌修本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修正規定草案第十點) 六、為使公文送歸檔程序更臻明確,並統一法規用語,參照「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第五點規定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第三十三點、第四十七點) 七、參照「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修正附件抽存相關文字。(修正規 定第二十六點) 八、配合實務修正辦稿應填列欄位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九點、第 三十點、第三十二點) 九、明定各機關代擬代判發文作業,依「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 子發文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實務運作需要酌修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 十四點) 十、配合實務運作現況,酌修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傳遞方式及簡化文書手續之相 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十八點、第四十九點) 十一、修正監印人員於平行函文蓋用機關首長章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十四點) 十二、針對實務上非機密文書有保密需求者,明定可比照機密文書採適當保護措施, 以臻明確。(修正規定第七十一點) 十三、依實務運作現況,「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以個案方式適時報府核 定,不再區分年度檢核及個案審核作法;又依據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三 五一次市政會議紀錄與實務作業需要,增訂有關議員索取資料案件之處理時限 規定。(修正規定第八十六點、第八十七點) 十四、為加強文結案未結之案件落實後續處理,明定文結案未結案件除列入管制外, 並應定期追蹤檢討。(修正規定第九十點、第九十四點) 十五、依據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三五一次市政會議紀錄與實務作業需求及配合 第八十七點修正規定,增訂有關議員索取資料案件不得執行扣除日數規定。( 修正規定第九十一點) 十六、修正附件十一,公文封套之文字、宣傳圖徽(LOGO)及相關圖示;配合實務作 業需求,修正附件十九之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說明二文字。另 刪除附錄一「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附錄二「臺北市政府授權 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附錄三「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 編輯發行作業要點」及附錄八之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其餘附錄號次遞改。 十七、餘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六點至第七點、第九點至 第十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六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五點、第四 十八點、第七十一點、第八十六點至第八十七點、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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