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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9566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110.09.27 修正)》 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制度,促進資訊分享及交流,本府於七十 年十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事 項」,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 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並於一0六年二月六日再次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自訂頒後歷經 13 次修正。 今為配合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移轉至本府資料大平臺,以及本府 e 化政策下注意 事項之附件移除核章欄位改以線上陳核取代,爰修正注意事項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 下: 一、配合出國報告管理系統移轉至新系統,考量未來系統名稱仍有調整可能,為避免 因系統名稱改變而一再修法,爰修正系統名稱為本府相關資訊平臺,系統識別號 修正為案件編號,其餘各點及附件比照辦理。(修正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第 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點第一項、第七點第七款、第八點第一項) 二、配合本府 e 化政策,注意事項之附件提案表、自審表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 表移除核章欄位改以線上陳核取代,表單文字及勾選欄位配合修正。(修正附件 提案表、自審表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三、配合本府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府研展字第一0七三00七0六四號函釋意旨, 修正為以免備文提送公務出國計畫一覽表及提案表,附件文字配合修正。(修正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第四點) 四、考量本府文書簡化政策推行已久,現已無要求機關繳交紙本報告報府,文字配合 修正,附件比照辦理。(修正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項、第六點第一項) 五、為避免屬一人出國者產生是否召開行前會議的困擾,附件提案表之公務出國(赴 大陸地區)行前檢核事項,勾選欄位要求召開行前會議,加註「屬一人出國者免 勾選」字樣。(修正附件提案表) 六、配合新系統已無層轉機關之點收作業功能,附件自審表之「層轉機關審核項目」 文字同步配合刪除。(修正附件自審表) 七、配合新系統已無點收作業功能,另增系統自主檢查功能,條文涉及「點收作業」 者,文字同步配合修正。(修正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項、第六點第一項) 八、為使法規條文與附件相互對照更加清晰,爰新增「附件」字樣於條文中,並按照 附件類型依序增加附件項次,以利辨識。(修正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第四點 、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點第一項;附件計畫一覽表、提案表、提要表、 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自審表、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九、為配合本府推動使用開放格式,ODF 作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附件公務出國報告 電子檔規格之檔案格式說明配合修正。(修正附件公務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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