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3.11.28 修正)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學者、專 家、法人、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從事有關市政專題之研究計畫,於民國七十四年十 二月十一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要點」。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於七十八年十月 二十四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作業要點」,復於九十五年八月二 日再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檢討停 止適用原規範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之「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 要點」,並將其重要規定整合納入本要點,整併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委託 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執行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主要基於委託研究案實務作業經驗滾動調整,並因應本府採購稽核監督之相 關建議,刪除計畫主持人資格條件並修正擇選方式相關文字,另考量委託研究案經費 編列標準表有關人事費部分,已逾 10 年未調整,惟基本工資、人力薪資近年已多次 調漲,且公務人員待遇亦已調升多次,為吸納優秀研究人員以維持研究品質,爰調高 現行各類研究人員人事費經費編列標準,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計畫主持人資格條件,修正計畫主持人之擇選由各機關審慎衡酌其研究能力 、研究專長及計畫主持經歷,並得依委託研究案性質所需,將計畫主持人資格列 入標案評選項目。(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款) 二、考量契約訂定之彈性,刪除應使用本府訂頒之最新版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之文字。 (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期中及期末審查會邀請機關人員出席之規定,修正為不需區分府內外機關。(修 正規定第六點第四款第二目) 四、將得免提送期中告書或約定其他期中審查方式之條件,由原研究期限未滿 6 個 月,修正為研究期限 6 個月以內(俱含 6 個月本數),以符實際。(修正規 定第六點第四款第三目) 五、為求系統作業規範之一致性,有關驗收完成後,委託機關應至本府資訊系統上傳 總結報告書之規定,由第九點第四款移列至第七點增列第四款,並依實務作業需 求增列填報資料及上傳報告書處理時效文字。(新增規定第七點第四款) 六、明訂機關選派參與研究計畫之人員不得支領該研究計畫經費。(修正規定第八點 ) 七、明訂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訂情形外,研究案之總結報告書應公開分享 ,並規範於函送國家圖書館及臺北市議會圖書館時,應包含電子檔。(修正規定 第九點第四款) 八、考量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有關人事費部分,已逾 10 年未調整,為吸納優 秀研究人員以維持研究品質,參照公務人員待遇近 10 年共調升 11 %幅度,將 現行各類研究人員人事費經費編列標準統一調高 11 %。(修正附件二委託研究 案經費編列標準表之人事費項目金額) 九、其他: (一)依實務作業方式酌予文字調整修正者。(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點第二、四款、第六點第三、四款、第九點) (二)配合實際系統作業方式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八款) (三)附件二修正項目一、三、七說明欄文字;附件三修正項目名稱俾與其他附件項 目名稱一致。(修正附件二、三)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3053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