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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7)府授研展字第1073000688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7.10.26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委託學者、專 家、法人、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研 究、評估、調查及規劃(以下簡稱委託研究案),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期間經過十二次修正(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第七次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及實務運作之需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釐清本要點適用對象範圍,包括本府所屬各機關、市立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利不同性質委託研究案人事費用之編列增加彈性,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 ,刪除現行依不同年資及學歷所列之固定分級標準表,修正為明定各類研究人員 人事費用補助費編列之上限金額,並將現行第五點第五款附件二經費編列標準表 1 及 2 合併為一。另因應實務上所需,增訂差旅費編列項目、調整經費項目順 序。(修正附件二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 三、委託研究案契約應採用之版本,由現行工程會版本修正為本府訂頒之最新勞務採 購契約範本,以符本府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為利各機關督促受委託人儘速完成報告書之修訂,增訂期末研究案報告書修正之 期限,以會議紀錄送達 1 個月內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四款第 2 目) 五、為利研究成果增加廣度及深度之可及性,新增委託研究案倘有需出國考察之相關 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一款) 六、研究案報告書除應上傳 GRB(科技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外,新增亦應上傳本府 知識管理平臺之規定,以達擴大知識分享目的。(修正規定第十點第四款) 七、為避免受委託人未依規定至 GRB 登錄資料,造成委託研究案資料不全,爾後需 追蹤補登之作業困擾及行政成本,爰增訂案於付尾款時,委託機關應上網審查受 委託人於 GRB 填報完成情形,始得辦理結案付款。(修正規定第十點第五款) 八、新增委託研究案之研究成果,由委託機關視需要辦理發表會或向市長簡報,辦理 發表會或向市長簡報時,該委託研究案主持人應配合參加,俾宣達、說明研究成 果。(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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