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4.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進市政建設 ,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因配合本府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 意事項)業務變革,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日。 為配合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並調整績優研考人員選拔機制,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第一 至三款,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評核方式與期程調整為,依研考會年度各項考評業務結 果與各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於每年十一月進行總評核作業。(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調整績優研考人員選拔機制,由各機關薦送人員,研考會依既有業務考評結果, 結合機關薦送人員平常接觸表現與事務參與情形,複評選出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