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99.01.27 修正)》 民法自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同年十月十日施行,歷經十七次修正,最後修 正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十日。鑒於現行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 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回應輿情殷盼,爰擬具「民 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斟酌 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