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式六、第六十三條附圖修正總說明(111. 12.08 修正)》 公證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 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為因應一百十年一月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將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 齡修正為十八歲,刪除未成年人結婚、兩願離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並定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另參照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 修正認證公文書之查證規定,並就本細則附件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式六、第六十三條附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未成年人結婚、兩願離婚書面公證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規定。(修正 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附式六) 二、修正公證人辦理公證結婚服式之說明文字。(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附圖) 三、修正認證公文書之查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 四、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3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60、61、66、75、97條條文、第62條條文之附式六及第63條條文之附圖;其中,第60、61、66條條文及第62條條文之附式六,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