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1.29 修正) 》 一、為協調統合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事務, 以增進營運管理之效能與效率,特設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由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會銜發布,並於八 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實施。其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全文十一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實施迄今。 二、因配合行政院機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及為明定本會委員任期期間及出缺遴補 機制,以利委員會順利運行,爰擬具本要點第五點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內政部營建署更名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修正機關名稱。(修正第五點第一項) (二)明訂委員會委員任期一任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得補行遴聘(派) 任,以利委員會順利運行。(修正第五點第二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3)府工衛字第11230525131號函、新北市政府(113)新北府水設字第1122504569號函、基隆市政府(113)基府工水壹字第1122510748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