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說明(111.01.22 修正)》 一、為協調統合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營 運管理之相關事務,以增進營運管理之效能與效率,特設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 統營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由新北市、基隆市及臺北 市會銜發布,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實施迄今,部分機關單位已升格或整併,考 量現有臺北市下水道法規並無法完全規範及適用,為使營運管理工作能順利推動 ,故參據該設置要點管理相關工作,並因應各機關組織的變動之實際需求,予以 修正本設置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本系統後續完工之抽水站、截流站及管線,依現況廠站設施予以修正本系 統範圍(詳要點第二點)。 (二)為因應後續本系統新北市轄區廠站移交新北市政府接管,本會營運執行作業, 予以增列(詳要點第三點)。 (三)為增進本會執行任務之彈性及完整性,以較為廣義之文字取代現行列舉式條文 內容(詳要點第四點)。 (四)配合部分機關組織變動及升格直轄市,遂修正代表機關名稱;另有關執行秘書 兼任部分,因目前實務執行祕書係由代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 程處處長兼任,為因應後續本系統新北市轄區廠站移交新北市政府接管後,本 會營運狀況予以修正(詳要點第五點)。 (五)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召開頻率,為增進本會業務執行彈性及符合現況需求 ,已於第十六次本會會議決議並決議,予以修正,以增進執行彈性較符合現況 (詳要點第七點)。 (六)另其他本要點條文部分,將配合現行體制酌作文字修正及要點條文整併(詳要 點第一點、第六點、第八點至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1-2004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衛字第11030549281號函、新北市政府(111)新北水設字第1102450871號函、基隆市政府(111)基府工水壹字第1102530980號函會銜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1年1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