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 1.09.17 修正)》 本要點係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85) 北市原一字第一九二九號函訂頒、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88)北市原一字第八八二○四四三三○○號函訂頒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須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九三三○四四八七○○ 號函修正。茲依本府 100 年 12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10034363600 號令修正發布 本會組織規程,原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將上開要點名稱 及第一點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1)北市原綜企字第10132636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