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修正總說明(112.10.30 修正) 》 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就業發展,厚植原住民族事業經營根基, 推動永續發展,培力專業技術及輔助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為配合臺北市政府一 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三○三八三號令制定「臺北市促進原 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並參酌實務作業 需要,爰修正本須知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等規定之文字,共計修正六點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本須知依據法規。(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臺北市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增列有限合夥補助對象 應符合之資格。(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及確保補助效益,修正補助項目、補助條件或基準酌予調整 。(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補助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配合臺北市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增列有限合夥應檢附之 文件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明定本須知結報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經建字第1123011113號令修正發布第1~5、8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五;並自112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