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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經建字第111401113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
  • 《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修正總說明(111.11.22 修正)》 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就業發展,厚植原住民族事業經營根基, 推動永續發展,培力專業技術及輔助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根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一百一十年期間,針對 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以下簡稱事業體)之訪視,有效訪視家數共計一百六十多 家,事業體型態多以經營餐飲、個人工作室、工程或原住民族合作社(以下簡稱 合作社)為主,面對物價上漲壓力持續攀升及各種經濟產業衝擊,考量多數事業 體或合作社在經營上所面臨之困境,將事業體納入本須知之輔助範圍,並考量現 行本須知所定補助程序、內容尚有未盡周延之處,爰將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 動合作社補助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之既有補助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 市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須知」,爰擬具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 下: (一)將事業體納入輔助範圍。(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須知補助對象應符合之資格。(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事業體納入輔助範圍,修正本須知補助項目、補助條件或基準;增訂附表一有 關辦公室相關設備費用補助項目;增訂附表三有關國內個別參展費用(實體展 覽或線上展覽)補助項目;現行規定附表一移列修正規定附表二,並修正有關 補助項目及額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現行規定第九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四點,並修正補助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現行規定第四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五點,並修正本須知應檢附之文件。(修正 規定第五點) (六)現行規定第五點,有關補助案件審查之程序,移列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款,並 增訂本須知審查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七點,並修正為補助內容非經本會核准不得 變更。(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明定本須知撥付補助款程序及誠信原則並增列附件一至附件五。(修正規定第 八點) (九)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項但書撤銷補助資格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 項第四款;明定本須知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並追回補助款之情形。( 修正規定第九點) (十)現行規定第八點,有關預算額度用罄時之規定,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十點。另為 使資訊公告明確,增列預算額度用罄時之公告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一)由現行規定第七點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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