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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00830323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條條文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07.30 修正)》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八 次修正。茲因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業奉 總統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一○○○○一三五二八一號令修正公布,新增役男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取得國 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國外就學及返國後申請再出境、役齡前出境就學 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取得入學許可而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 歷學校及科系,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者,可準用國外就 學役男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就學及再出境,爰配合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四條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役男取得國外(含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 或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均可 於該年底前申請出境就學;並配合修正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之準用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年底前經核准出境國外(含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 ,入境後得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之規定;增列役齡前出境就學,或十九歲徵兵及 齡之年年底前經核准出境就學之役男,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正式學歷學 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入境後得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之規 定,並刪除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五條) 三、增列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役男出境國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之申請 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列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役男出境國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應繳附 文件之驗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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