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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80502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12.19 修正)》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訂 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茲為配合替代 役實施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四二九六一 號令公布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新增原住民族部落役之役別;且因國防部自一百 零七年起將不再徵集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渠等役男依兵役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茲為俾利原住民族部落役之實務執行, 及集中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協助提升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之效能,爰修正 本施行細則第三條,就有關消防役部分增列防災輔助勤務、增訂原住民族部落役之勤 務內容,並就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所需輔助人力部分,得由相關役別遴選役男予 以協助,以利實務運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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