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9.30 修正)》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發 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辦理修正。茲因替代役 實施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 度,有關產業訓儲替代役之服勤範圍、需求員額申請,以及訓練與管理等事項,均需 配合檢討修正,且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業將「軍事基礎訓 練」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另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調整一般替代役之勤務內容,爰 修正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計修正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替代役役男之服勤範圍擴及於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 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技術工作。(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參照現行研發替代役制度相關規定,增訂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需求員額申請、列 管、異動管理、專業訓練等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4083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2、5、7、8、11、12、14、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