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3.01.18 修正)》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 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 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及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防部會銜內政部公告,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為期一年。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亦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院臺防字第一一二一○○七三九三號函同意回復徵集服一年替代役, 並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配合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 役辦法」第十三條在案。準此,為明確分類發放役男家屬一次安家費或生活扶助金事 項,並參酌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意旨,調整相關扶助費用發放基準,以維護役男家 屬基本生活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附表二,以實質照顧役男家屬。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2116095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及第8條條文之附表一、第9條條文之附表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311605881號書函勘誤第8條條文、第8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9條條文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