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2.16 修正)》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 布施行,期間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院臺防字第一○四○○六六六二○號函核定,自一 百零六年起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 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實施役期為四至十個月,為兼顧役期不同與權益衡平,八十三年 次以後出生徵集入營,一般替代役於服役達二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以符公平原則,並配合基層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屬定義,並增訂役男遺屬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 素替代役者,於服役達二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並修正一次安 家費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應備役役男召集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役男家屬,經核列等級扶助者,按其 役期比率發給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修正條文第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60830070號令修正發布第2~6、8、9、16-1、22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