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51404035號令修正發布第1、3~8、10~13、16、18~20、23、40、41、47、52條條文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12.01 修正)》 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就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落實本法前揭授權規定並利 實務執行,爰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修正「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部分條文。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五十五條,本次計修正二十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增列社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之投票得採非會議方式,並得依章程規定採通訊或電 子投票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合作社得置候補社員代表及名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 之及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其票數相同時之抽籤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列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所遺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以代理人方式辦理, 以及社員代表出缺之遞補及補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修正刪除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須經理事會 或監事會同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列社員代表之選舉得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修正合作社之選舉票及罷免票,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 九、修正合作社選舉時選務人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增列社員代表之選舉如非採會議或依章程規定採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者,不 得委託代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一、修正合作社退還罷免申請書之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