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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00716045號令修正發布第5、6、14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9條、第10條第2款、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0.12.2 7 修正)》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以 來,曾經六次修正。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津貼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及避免其受到物價上 漲之不利影響,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建立本辦法給付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 予以定期調整之機制,以使領取本津貼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 照顧,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要點如下: 一、配合戶籍謄本減量政策,刪除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調整本辦法津貼給付金額及增訂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定期調整本辦法津貼給 付金額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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