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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76063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總說明(111.06.27 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社區化服務 之精神,縮小住宿及日間服務機構規模、協助機構改善人員招募不易之困難,納入外 籍看護工為照顧人力之條件及比例、考量機構建物公共安全,限制機構設立之最高樓 層、寢室隔間高度應與樓板密接,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施行,專 責提供植物人照顧為主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擴充或遷移時,應適用長服法及其相 關規定等,為謀求長照相關機構具一致服務品質,促進機構營運穩定,維護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之受照顧權益,爰修正本標準及其名稱,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 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標準應包含上述各項內容,非 僅設施及人員,爰修正本標準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二、增訂日間及夜間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社區化服務之精神,縮小住宿及日間服務機構 規模,修正新設立日間式及住宿式服務機構之一般機構服務人數規定。(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為改善機構照顧人力招募之困境,規定外籍看護工可納入生活服務員列計人力之 條件及與我國籍人員之比例。(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公共安全及防災避難之考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 為限,並增列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委託經營及核准籌設者,不適用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各類工作人員應為專任或兼任,另住宿式生活照顧機構,夜間應置人力得合 併計算之人員,納入護理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七、為維護消防避難安全,增訂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樓板密接,且於本標準修正施 行前已設立、委託經營及核准籌設者,不適用之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中 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連動切斷電源 開關功能之規定。衛浴設備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及設適當隔間或其他維護隱私之 設備,以維護其自立能力,並確保使用者之隱私。(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二條) 八、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施行,專責提供植物人照顧為主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 擴充或遷移時,應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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