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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內政部台內防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96.10.02 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對於民事保 護令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與執行及對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措施等有所增修,為利此 等規定之落實、推動,爰經通盤檢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其要點如 下: 一、各機關依本法處理被害人相關事務,均應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事項。(修 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二款有關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保護令之受理機關、學校。(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被害人及權利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以及法院暫免徵收執 行費之後續追徵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五、明確界定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及義務人。(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及第十五條) 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保護令執行事項,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 機關聲明異議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得核發被害人相關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 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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