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110.05.27 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二十條,將「地方法院檢察署」文字修正為「地方 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