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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3065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20、23、24、26、37條條文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2.19 修正)》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 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考量後疫情時代來臨及我國網路使用率逐年增長、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目前人民團體 之選舉及罷免僅能以紙本之方式辦理實有檢討必要,故放寬採紙本或電子方式擇一辦 理,並配合實務作業需求修訂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擇一為之及選票保管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增訂以電子方式辦理選舉、罷免者不適用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修正選舉或罷免會議成會條件及計算出席人數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增訂通訊選舉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提供閱覽、應載明及註記事項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修正得依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選出會員代表。(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修正於同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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