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8.05.28 修正)》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訂定,期間歷經七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茲為配合推動性別平權政策 ,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時應考量性別平等,以符國 際公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