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修正總說明(109.12.29 修正)》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 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參酌最高行政法院一百零五 年一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關人民團體職員選舉罷免屬私權行為意旨, 本辦法內容對於選舉及罷免涉及團體自治事項仍有過多限制應予適度放寬,次為促進 選舉罷免透明公開,增列人民團體對內部公開選舉人或罷免人名冊規定,並因應天然 災害或傳染病流行期間無法集會影響職員改選,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延期改選之例外 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之程序及選票格式,改以原則性規範,並刪除附式格式。(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 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 三十九條) 二、增列人民團體辦理選舉及罷免,應提供會員(會員代表)閱覽會員(會員代表) 名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人民團體辦理改選適逢不可抗力因素時主管機關得公告延期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修正選舉罷免爭議處理之程序,以尊重團體自治。(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修正罷免門檻計算之定義,以符合會員異動情形及簡化罷免流程。(修正條文第 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