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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8-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513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臺北市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例第五條修正總說明(98.10.12 修正)》 一、「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後,名稱已修 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 援引該條例修正前名稱之部分,已與該條例修正後之名稱不符,依臺北市法規標 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故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應配合 修正之。 二、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修正重點,即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所引「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之「婦女」二字,以與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例」之名稱相符。 三、本案業經本府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五三二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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