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4.01.08 修正)》 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下簡稱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令頒,歷經多次修正。本次係因近年公園、廣場及行道樹申請改 造認養案件增加之趨勢,審酌管理機關實務運作情形及業務需要,通盤檢視後,擬修 正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俾利管理機關作業有所依循。修正重點如下:為鼓勵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構)踴躍認養公園,並參考其他五都直轄市相關規範 ,擬將認養告示牌面積、數量之規定予以修正為認養告示牌之內容、形式、規格、數 量及位置,均應報經管理機關核定後據以施作,俾使公園之認養告示牌之設置更趨彈 性,另行道樹之認養告示牌,因考量人行道空間及無障礙環境,故仍維持原有規格及 數量之規定,以維行人通行便利,並整併於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及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76737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