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07.10.24 停止適用)》 查本府(社會局)前於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本府志願服務要點),以作為本府各機關學校推展志願服務、協助推 動各項市政建設法源依據,期間歷經八十二年、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四次 修正。考量志願服務法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施行以來為全國志願服務業務之主要依據 ,而本府志願服務要點各項規定於志願服務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制訂有相關 規範可依循,爰停止適用本府志願服務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19
(廢) 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7)府授人任字第107600097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