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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1303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4-1、132、155-3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2日施行
  •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修正總說明 (103.12.25 修正)》 土地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期間為配合土地 法、民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法律制定、修正,已陸續修正十六次,最後一 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茲鑑於現行本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 得申請包含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 簡稱謄本),將逾越登記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故改以去識別化(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及部分統一編號 資料)方式為之,以達到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並兼顧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護;另按 登記機關辦理信託、區分地上權使用收益限制約定或共有物使用管理決定或法院之裁 定等登記,依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規定就該約定等文件複印 裝訂成專簿,並提供任何人申請閱覽或複印,考量該等專簿涉有個人資料,比照謄本 核發方式提供閱覽或複印,爰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 五十五條之三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類謄本提供之內容,並增訂提供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之第三類謄本得由 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之,以及明定委託代理人申請謄本方式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二、修正提供信託專簿閱覽及複印之申請人及內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二 條) 三、修正提供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閱覽及複印之申請人 及內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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