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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71306373號令修正發布第3、24、29、35~37、46、51、56、57、65、67、69、95、112、123、126、142、146條條文;刪除第122-1條條文;並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
  •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1.16 修正)》 土地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為配合土地法、 民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法律制定與修正及地目等則制度廢除,已陸續修正 發布十八次,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施 行。茲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以提升地政業務之便利 性,並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循序達成數位政府政策目標。又配合國民住宅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非訟事件法刪除遺產清理人相關規定,並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 管道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計修正十九條及刪除一條,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實施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增列其受理機關及登記項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二條) 二、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修正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法定抵 押權設定與塗銷登記及免提出權利書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 五條) 三、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增列依其辦理方式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及發給權利書 狀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 四、為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修正因涉及權利爭執而駁回登記申請者,得以訴訟 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五、鑑於無償性之處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屬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適用範圍,並確認共有人已踐行通知他共有人之程序,爰修正相關內容 。(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六、因非訟事件法已刪除遺產清理人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本規則涉及遺產清理人登 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刪除第 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七、為達簡政便民,移轉登記案件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增訂請求權人 得免另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親自到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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