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3.01.13 修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自六十八 年三月至一百年十一月歷經十七次修正。本次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 行法」之性別平等精神、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新政策施行,及歷年辦理公告地價、受 理申報地價作業、私有空地管理、照價收買業務執行情形、稅捐稽徵實務作業問題, 檢討相關實務作業、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地區之條件及公共設 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方式,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因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已無引用本細則之公告土地現值之 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各宗土地之公告地價均已列冊公告揭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查閱地價區段圖,故 刪除公告地價區段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修正申報地價及閱覽處所、公有土地申報及申報地價填寫等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四、釐正地價資料已採電腦系統處理,爰刪除更正地價冊作業。(修正條文第二十六 條) 五、修正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順序。(修正條文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八條) 六、修正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地區之條件 。(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七、修正照價收買作業程序及照價收買土地標讓售地價訂定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 三條及第四十八條) 八、修正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 一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 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九、因土地徵收已改採市價補償,修正區段徵收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20075757號令修正發布第16、17、21、22、26、29、30、40、43、48、55、58、63條條文;並刪除第6、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