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4.06.22 修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 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茲為增進重劃區生活 機能,及使主管機關對於抵費地處分方式得以靈活運用,爰修正本細則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有關重劃工程費用增列應徵收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另為增進重劃區生活機能及開闢後使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考量, 將兒童遊樂場及平面停車場之規劃設計等費用納入工程費用範圍。(修正條文第 八十二條) 二、配合住宅法之施行及國民住宅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另考量住 宅法係興辦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供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 庭或個人承租,並提撥一定比例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較國民住宅更具公益性, 為利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及提高行政效率,爰修正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 宅用地;另增列市地重劃抵費地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除公開標售 外,亦得採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利用,使主管機關得依個別土地條件 、社會經濟情況及基金財務狀況等因素靈活運用,以達最大效用。(修正條文第 八十四條)